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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11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采用电子化申报的,除省级初审部门的公函及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外,其他陈述证明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申请内容 申请事项 结论 公示意见
1 太原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水利行业(城市防洪)专业甲级 延续 同意 同意水利行业(城市防洪)专业甲级
2 运城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 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乙级 延续 同意 同意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乙级;同意水利行业(城市防洪)专业乙级;同意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乙级;同意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专业乙级;同意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乙级;
水利行业(城市防洪)专业乙级 延续 同意
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乙级 延续 同意
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专业乙级 延续 同意
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乙级 延续 同意
3 长春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 水利行业乙级 延续 不同意 不同意水利行业乙级,原因:主导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不符合标准要求,不予认定。
4 山东农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水利行业乙级 延续 同意 同意水利行业乙级
5 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规划设计院 水利行业乙级 延续 同意 同意水利行业乙级
6 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水利行业(水文设施)专业乙级 延续 同意 同意水利行业(水文设施)专业乙级
7 泰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 水利行业乙级 延续 同意 同意水利行业乙级
8 四川南充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水利行业乙级 延续 同意 同意水利行业乙级
9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贵阳有限公司 水利行业乙级 延续 同意 同意水利行业乙级
10 大理白族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乙级 延续 同意 同意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乙级;同意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专业乙级;同意水利行业(城市防洪)专业乙级;同意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乙级;同意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乙级;
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专业乙级 延续 同意
水利行业(城市防洪)专业乙级 延续 同意
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乙级 延续 同意
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乙级 延续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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