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村落技术审查工作规则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要求,为做好中国传统村落技术审查,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技术审查目的和依据
1.审查目的。确定中央财政支持的村落范围;把好中国传统村落档案和保护发展规划的质量关;提高各地传统村落档案制作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水平。
2.审查依据。《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
二、技术审查对象和内容
1.审查对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财政、国土、农业、旅游部门推荐上报的中国传统村落。
2.审查内容。各传统村落档案和保护发展规划、项目需求表等文件。
三、技术审查标准
(一)村落档案审查
按照中国传统村落档案制作要求,具体审查档案制作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完整性主要是审查村落选址格局及周边自然环境等、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有形传统资源,村落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其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社会关系、乡风民俗、民间技艺等无形传统资源,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关的各类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等资料是否有较大缺失。真实性主要审查各类调查对象是否存在错误认定,是否属于本村范围等现象。档案审查意见表见附3-1。
(二)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审查
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从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和可实施性四个方面审查保护规划。真实性主要审查保护对象认定是否正确,价值分析和特征分析是否真实可靠,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内涵是否真实等。完整性主要审查保护对象是否全部列入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是否能完整保护各类保护对象及与之相关的整体空间形态,价值分析和特征分析是否完整,现状分析和保护威胁程度分析是否全面等。延续性主要审查商业开发面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全村迁出现象,文化活动是否存在低级庸俗、过度娱乐化,非物质文化活动是否存在被歪曲、贬损、破坏等现象。可实施性主要审查保护范围区划是否合理,各类保护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可操作,政策建议是否合法可行,保护整治方案是否存在过度设计问题等。涉及到整村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附有按有关要求编制并审批通过的文物保护规划。保护发展规划审查意见表见附3-2。
(三)保护项目审查
保护项目主要是审查是否属于专项管理资金支持范围、是否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项目、风貌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规模是否适度合理、是否存在过度商业开发现象、是否存在粗制滥造现象等。项目需求审查意见表3-3。
四、技术审查组织
7部门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吸纳地方有关专家参与,成立专家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工作组承担具体技术审查工作。
审查分组进行,5名以上(总数为奇数)来自规划、文化、文物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一个专家小组,每个专家小组配备1名工作人员。审查具体村落时,专家小组对档案、规划、保护项目分别提出意见。审查结论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种,每村由专家小组多数专家取得一致同意的意见方为通过。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整理档案、规划、保护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表和书面评审意见。涉及整村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文物部门推荐的专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村落,建议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
五、工作机制
信息公开机制。在网站公布每个传统村落对应的技术评审专家名单及评审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专家退出机制。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接受请托、收受财物等不公正评审行为,立即予以除名,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复核机制。地方或社会对评审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有异议的,7部门组成复核专家组对原有评审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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