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规程》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规程》是我部2014年下达的标准修订项目,由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和陕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编。该规范于201*年**月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向全国征求意见。编制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年**月,我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了专家审查会议。
前 言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坍塌;5 高处坠落;6 物体打击;7 机械伤害;8 触电;9 其他易发事故。
总则
1.0.1 为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潜在的易发事故进行预防,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防治安全管理。
1.0.3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建筑施工危险源 construction hazard
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活动中,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主要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临时建筑等。
2.0.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hazardous branch sub-item project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死伤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0.3 坍塌 collapse
结构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包括车辆或起重机械的倒塌、爆破引起的坍塌和隧道、涵洞的坍塌。
2.0.4 高处坠落 high falling
在高处作业中发生人员坠落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包括坍塌、起重作业、触电造成的坠落事故。
2.0.5 物体打击 object striking
上下交叉作业中,上层物体坠落打击人体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包括车辆、机械设备、起重作业、坍塌、爆破引发的物体对人体的打击事故。
2.0.6 机械伤害 mechanical injuries
施工机具运动或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挤压、碰撞、冲击、剪切、卷入、绞绕、甩出、切割、切断、刺伤、飞出等伤害事故。不包括车辆和起重机械引发的伤害事故。
2.0.7 触电 electric shock
配电线路及各种用电设备、设施的电流经过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雷击伤害事故。
2.0.8 起重伤害 hoisting injuries
各种起重作业以及起重机械安装、检修、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坠物打击及起重机械倾覆等造成的伤害事故。
2.0.9 车辆伤害 vehicle injuries
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内行驶、人员上下或车辆驻停过程中由于倒塌、撞击、挤压、坠物打击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2.0.10 淹溺 drowning
人淹没于水中由于窒息造成的伤害事故。
2.0.11 火灾 fire disaster
施工现场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伤害事故。
2.0.12 冒顶片帮 roof falling and rib spalling
隧道、涵洞等在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的伤害事故。侧壁在岩土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称为冒顶。
2.0.13 透水 permeable
在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止水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透过裂隙、塌陷区等各种通道无控制地涌入施工工作面,造成的水突伤害事故。在桩基施工中亦称为管涌,在地下隧道施工亦称为突水。
2.0.14 爆炸 explosion
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的伤害事故,或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引起化学性爆炸造成的伤害事故。
2.0.15 放炮 blasting
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2.0.16 中毒和窒息 intoxication and asphyxia
有毒有害气体或作业空间缺氧造成的中毒、缺氧窒息和中毒性窒息等伤害事故。
基本规定
3.0.1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2 施工前应进行建筑施工危险源辨识,对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进行分析和识别。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3.0.3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预防潜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图纸和安全验算结果,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审查。
3.0.4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指定专人在施工现场履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
3.0.5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及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0.6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主要包括安全技术要求、风险状况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0.7 施工现场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应定期更换。作业人员在施工工作区域内,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3.0.8 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以及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施工临时设施、邻边与洞口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有审批程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0.9 施工现场在危险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警戒区,并设置安全防护和逃生设施。
3.0.10 施工前以及复工前应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施工临时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等,施工条件应符合安全要求。用于施工临时设施受力构件的周转材料,使用前应进行验收。
3.0.11 特种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应经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0.12 施工现场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并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3.0.1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培训。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坍塌
一般规定
4.1.1 施工现场物料堆积严禁超高,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2:1的前提下,垛高不应超出2m,堆积物应采取固定牢固措施。
4.1.2 楼面、屋面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应严格控制数量、重量,防止超载。堆放数量较多时,应进行荷载计算,并对楼面、屋面进行加固。
4.1.3 在边坡、基坑、挖孔桩等地下作业过程中,土石方开挖和支护结构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
4.1.4 施工现场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4.1.5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边坡和基础桩时,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4.1.6 基坑、边坡和挖孔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置。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边坡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按设计要求进行确定,并不得小于1.5m。
4.1.7 大截面尺寸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绑扎过程中及绑扎完成后,在侧模安装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侧向临时支撑措施。
基坑工程
4.2.1 基坑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进行支护结构设计;必须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4.2.2 基坑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顺序和参数进行开挖和支护,并分层、分段、均衡开挖。拆除支护结构时应按基坑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2.3 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基坑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4.2.4 基坑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基坑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壁的稳定情况。
4.2.5 基坑的坡顶应设截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内造成边坡塌方或土体破坏。基坑底部应设置排水沟、集水坑等及时排出积水。
4.2.6 基坑开挖、支护及坑内作业过程中,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规定实施监测,并应定期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当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和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等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边坡工程
4.3.1 边坡工程应遵循先设计后施工,边施工边治理、边监测的原则,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切坡、填筑和支护结构的施工。
4.3.2 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半逆作法施工,未经设计许可严禁大开挖、爆破作业。切坡作业时,严禁先切除坡脚,并不得从下部掏采挖土。
4.3.3 边坡开挖后应及时按设计进行支护结构施工或采取封闭措施。边坡必须在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切坡边坡)或填筑(填方边坡)下一级土方,严禁提前开挖或填筑。
4.3.4 每级边坡开挖前,应清除边坡上方已松动的石块及可能崩塌的土体。
4.3.5 边坡爆破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的措施。
4.3.6 边坡坡顶应采取截、排水措施,坡面应采取防雨水冲刷措施。
4.3.7 边坡坡顶堆置开挖土方及各类建筑材料时,应按规定距离堆置。各类施工机械距边坡顶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边坡的挡护、土质情况确定,且不得小于1.5m。
4.3.8 边坡开挖前应设置变形监测点,定期监测边坡变形。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边坡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变形进行监测。边坡开挖过程中出现沉降、裂缝等险或情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挖孔桩工程
4.4.1 挖孔桩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水位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护壁设计,护壁混凝土应与桩芯混凝土同等级。支挡抗滑桩应充分考虑土体侧推力,加强护壁设计。
4.4.2 支挡抗滑桩在土石层变化处和滑动面处不得分节开挖,并应及时加固护壁内滑裂面。
4.4.3 基础桩当桩净距小于2.5m时,应采用间隔开挖,相邻排桩跳槽开挖的最小施工净距不得小于4.5m。支挡抗滑桩应间隔开挖,相邻桩孔不得同时开挖。相邻两孔中的一孔浇筑混凝土时,另一孔内不得有作业人员。
4.4.4 桩孔每次开挖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并不得超过1.0m。混凝土护壁应随挖随浇,护壁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5MPa以上。
4.4.5 孔口应设专人看守,孔内作业人员应检查护壁变形、裂缝、渗水等情况,并与孔口人员保持联系,发现异常应立即撤出。
模板工程
4.5.1 模板及支撑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4.5.2 模板不得使用竹、木材和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的钢管和作支撑架。
4.5.3 支撑架立杆地基应坚实、平整,土层场地应有排水措施,不应有积水,并应加设满足支撑承载力要求的垫板。
4.5.4 支撑架的水平杆应按步距沿纵向和横向通长连续设置,不得缺失。在支撑架立杆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水平杆和扫地杆应与相临立杆连接牢固。
4.5.5 支撑架应均匀、对称设置剪刀撑或斜撑杆、交叉拉杆,并与立杆连接牢固,连成整体,其设置密度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5.6 支撑架的进场构配件材料、地基基础、架体结构应根据方案设计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5.7 支撑架严禁与施工起重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设施、设备连接。
4.5.8 支撑架使用期间,严禁擅自拆除架体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和连墙件。
4.5.9 模板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4.5.10 大模板竖向放置必须保证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同时应采取辅助安全措施。
4.5.11 竖向模板应在吊装就位后及时进行拼接、对拉紧固,并设置侧向支撑或缆风绳等确保模板稳定的稳固措施。
4.5.12 支撑架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测,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
4.5.13 混凝土浇筑顺序及支撑架拆除应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顺序进行。
脚手架工程
4.6.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作业平台等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4.6.2 脚手架应按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连墙件,连墙件应与建筑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连墙件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步3跨,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过2步。脚手架使用中,严禁任意拆除连墙件。
4.6.3 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架体升高及时在规定位置处设置,严禁滞后安装。
2 当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2步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4.6.4 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拆除应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
2 连墙件应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架体;
3 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大于2步时,必须增设临时拉结件。
4.6.5 脚手架应按构造要求设置剪刀撑或斜撑杆、交叉拉杆,并与立杆连接牢固,连成整体,其设置密度应符合相对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6.6 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作用在作业层上的人员、机具和堆料等产生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值,并应确保上下同时作业层数不超过设计允许值。
4.6.7 严禁将模板支撑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附着件等固定在双排脚手架上
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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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围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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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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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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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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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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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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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及混凝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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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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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与管道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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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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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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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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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易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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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伤害
车辆伤害
淹溺
火灾
冒顶片帮
透水
爆炸、放炮
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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