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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节水工作指南 背景与意义及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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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节水工作指南 建城函[2016]251号

背景与意义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破坏巳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要加快推进城市节水综合改造试点示范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城镇节水改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简称“水十条”明确了加强城镇节水的工作任务,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

城镇节水是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环境承载能力、应对城市水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城镇节水工作,有利于加快相关基础设施改造与建设,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对支撑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特制定《城镇节水工作指南》,用于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城镇节水工作,为城镇节水改造实施、节水制度建设与落实提供参考。

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城镇节水工作,要依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平台,以节流工程、开源工程、循环与循序利用工程为突破口,创新

工作机制,加快相关基础设施改造与建设,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完善城市节水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深入推进城镇节水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强化政府统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

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统筹,抓好城市节水专项规划引领,完善城镇节水相关基础设施。城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制度和措施,确保城镇节水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坚持循环循序,提高用水效率。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转变用水方式,将城镇社会水循环对自然水循环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优水优用,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生态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产业园区布局及产业结构设置考虑水的循序利用。

坚持全民参与,鼓励融资创新。鼓励公众参与,提高群众节水积极性,积极营造浓厚节水氛围,倡导自觉节水的良好风尚。创新城镇节水融资机制,鼓励釆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城镇节水改造工作,推进合同节水管理。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水十条”、国发〔2016〕8号文件精神,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通过城市水的循环、循序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新鲜水的取用量,提高城市外排水的水质,形成自然健康水循环,涵养城市水资源、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多年平均降雨量<200毫米、人均水资源量<600立方米,下同)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12〕57号)或者《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I级标准,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I级及以上要求。京津冀、长二角、珠二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具体目标。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目标。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

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城市再生水利用目标。地级及以上城市力争污水

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景观生态补水和城市水生态修复,推动污水再生利用。2020年,缺水地区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京津冀地区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节水器具普及率。建成区公共及民用建筑用水器具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标准的比例达到100%。

建筑中水利用。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老旧住房逐步完成建筑中水设施安装改造。

城市节水制度实施及基础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

城市节水管理各项制度实施及能力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建立有利于推进城镇节水改造的吸引社会资本的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节水改造绩效评估与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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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节水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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