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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节水工作指南-健全城镇节水机制与完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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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城镇节水机制

强化规划引领

一是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引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科学评估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统筹给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以及水安全、水生态和水环境的协调。按照有利于水循环、循序利用的原则,规划布局市政公用设施;明确城市蓝线管控要求,加强河湖水系保护。二是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节水专项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从水的供需平衡、潜力挖掘、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工作对策、措施和详细实施计划,并与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绿地、水系等规划相衔接。

落实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

落实《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结合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公共建筑、节水型企业等创建工作,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1.节水型城市。

2020年以前,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应当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的要求,2016—2020年,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比例应当分别达到30%、50%、70%、90%、100%。

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经评估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I级,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I级及以上要求。

法规完善、制度落实到位。城市节水法规、政策完善,管理机构健全,节水财政投入有保障;强化城市规划引领,严格实施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管理、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节水统计等制度。

主要技术指标达标。(1)城市供水所有用户全部实现计量管理,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和抄表到户,计量器具满足《城镇供水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和管理通则》(CJ/T3019)、《居民饮用水计量仪表安全规则》(CJ3064)、《冷水水表》(GB/T778)等标准要求;(2)城市建成区内节水型器具(含改造)普及率达到100%,用水器具满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要求;(3)居民生活用水符合《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要求,不高于基本文明水平人均用水量130升/(人•日);(4)住宅、宿舍、旅馆、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场等民用建筑应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要求;(5)推进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满足《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建筑和小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要求;(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7)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0%,满足《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水质系列标准等要求。

建成区无黑臭水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

节水型居民小区。

节水型居民小区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技术指标达标。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用水器具满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要求;居民生活用水达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不高于基本文明水平人均用水量130升/(人•日);再生水、雨水利用情况符合当地有关标准要求。

设施设备管理到位。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用水有三级(小区总表、楼总表、居民住户)计量;用水设备(设施)运行良好、管理规范;无违章用水和浪费水现象。

组织管理和宣传到位。有负责节水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管理责任明确;有计划的开展节水宣传教育。

节水型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办公建筑,商场、金融建筑等商业建筑,酒店、娱乐场所等旅游建筑,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科教文卫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通信建筑,以及机场、火车站等交通运输类建筑等。

节水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技术指标达标。旅馆、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场等民用建筑应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要求;水表计量率、用水设施漏损率、卫生洁具设备漏水率、

空调设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锅炉蒸汽冷凝水回收率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再生水、雨水利用情况符合当地有关标准的要求。

组织管理到位:主管领导负责节水工作且建立会议制度;设立节水主管部门和专(兼)职节水管理人员;具备健全的节水管理网络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开展经常性节水宣传教育。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执行到位:建立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制度及计量管理制度;实行指标分解或定额管理;完成节水指标和年度节水计划。

用水设施管理到位:具有近期完整的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用水设备管道器具有定期检修制度,巳使用的节水设备管理完好且运行正常。

用水管理到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完整规范,并按时完成统计报表及分析,定期开展巡检,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评估。

4.节水型企业。

综合考虑行业的取水量、节水潜力、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用水统计、计量、标准等情况,选择城市建成区内的火力发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煤化工、化工、制革、制药、食品加工等重点用水行业实施水效领跑者制度。

节水型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用水节水技术指标先进:(1)单位产品取水量应符合《取水定额》(GB/T18916)系列标准(火力发电、钢铁联合企业、石油炼制、纺织染整产品、造纸产品、啤酒制造、酒精制造、合成氨、味精制造、医药产品、选煤、氧化4吕生产、乙烯生产、毛纺织产品、白酒制造、电解铝生产等)所有部分的要求。(2)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冷凝水回用率、废水再生回用率等应达到行业或当地先进水平。(3)用水综合漏损率应达到行业或当地先进水平。(4)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替代率)符合当地有关标准要求。

管理制度到位:

(1)有负责节水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2)有节水的具体管理制度、计量统计制度健全;(3)新、改、扩建项目时应做到节水“三同时”;(4)依据节水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按照企业内部生产情况,将定额指标分解到工艺环节/车间/班组;(5)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完整,按照规范完成统计报表。

设施设备管理到位:(1)有近期完整的管网图和水平衡图,定期对用水管道、设备等进行检修;(2)计量设备

配备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的要求;(3)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依据《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推广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开展节水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节水器管字〔2002〕001号)要求,依据《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标准,推广和实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制度。认证机构、

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节水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与从事节水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相关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经依法认定。开展节水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基本程序:产品认证申请一样品检验一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一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一获证后的监督一认证变更一认证复评。

各地应当积极培育节水产品认证机构,强化认证管理。釆取经济激励等措施,鼓励水嘴、便器、便器冲洗阀、淋浴器、洗衣机、洗碗机等用水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取得节水产品认证。

落实水效标识管理制度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数量多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制度,制定并公布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水效标准、实施规则、水效标识样式和规格。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标识其产品水效等级。城市节水工作中,结合新、改、扩建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落实,鼓励和指导有关单位选用水效高的用水产品。

强化城镇节水关键制度落实

城镇人民政府要重点抓好节水“三同时”管理、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及超额累进加价、居民阶梯式水价制度的落实。

1.实施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建设(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强化“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政府明确落实程序,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强化节水设施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

2.实施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及累进加价制度。

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巳实施的用水定额标准,或者省级部门制定的严于国家用水定额标准的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特别加强对双水源(多水源)用水户的计划管理。要与供水企业建立用水量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用水监控。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城市供水管网数字化管控平台,加强用水计划的动态管理,特别是对用水大户的监控。

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政府应制定累进加价征收制度并实施,对高耗水行业企业可适当提高征收标准。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城镇节水工作。

3.实施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各地应加快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施。城镇人民政府应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从源头上确保新建住户一户一表,制定老旧小区一户一表改造计划并实施;出台包括财政资金投入等鼓励改造的政策措施,鼓励居民户主动改造;加快阶梯计量收费的信息化建设;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社会共识。

推行合同节水管理

在城镇节水改造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制度,以分享节水效益为基础,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节水,推行节水合同管理。

主要适用领域。节水服务机构为政府或用水户提供节水诊断、融资、技术和节水技改等专业化服务,实施节水投资、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模式,提高投资效益,以及服务效率。合同节水管理适宜项目有:市政供水DMA计量管理、公共机构及工业企业节水技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污水零排放)、建筑中水、污水再生利用等。

社会资本收益取得方式。节水服务机构通过与用户签订节水管理服务合同,节水服务机构以节水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一般可利用节水量和水价差等利润空间实施合同节水管理。

完善配套制度政策。推动建立健全费价机制、运营补贴、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扶持优惠等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既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又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城市节水的PPP和合同节水管理实施创造制度条件。

开展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位进行科学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基础,应当作为节水管理部门对用水单位核定和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企业用水统计通则》(GB/T26719)以及《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的要求,按照分期分批实施、滚动推进的原则开展水平衡测试;鼓励用水单位委托水平衡专业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

做好城市节水统计

建立节水统计报表制度。节水统计分为国家、城市和

用水户三级。省级建设(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层面统计报表要求,结合本省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节水统计报表制度和指标,经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城市应当建立城市节水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并经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做好基层单位的节水统计工作。

基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要重视节水统计工作,强化培训、督查等,确保统计信息准确可靠。

完善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加大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城镇人民政府将建设节水型城市作为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基础工作,统筹部署,加大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负责承担城市节水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节水统计、水平衡测试、合同节水管理等节水制度和措施以及城市节水规划任务,依托市政公用事业及其服务平台,具体实施城市节水管理,开展节水科技宣传和公众教育,带动全民参与。

资金保障

一是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城镇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发挥当地财政的杠杆作用,釆取以奖代补、直接补贴等形式,撬动企业单位节水资金投入,促进企业用水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设施改造等专业服务。二是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城镇人民政府应完善财税鼓励政策,制定城镇节水改造项目税收扶持政策,完善相关会计制度。鼓励城镇节水改造项目同步发行绿色债券募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探索运用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方式,加大对城镇节水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支持。有效发挥政策性银行引导作用,以低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等方式,优先支持城镇节水改造项目。鼓励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创业与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城镇节水改造产业投资基金,财政资金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可通过认购基金股份等方式予以支持。

公众参与

城镇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公众和机构参与到节约用水活动中来,开展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充分利用“世界水日”、“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节能宣传周”等契机,大力开展城市节水宣传,调动全民参与。在全社会普及节水理念和节水方法,提高全社会每个人的节水意识,让节水理念深入人心,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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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节水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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