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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制定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工程技术规程

1.0.1为规范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确保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环保、绿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 1.0.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涉及类型广泛、形式多样,本规范以总结本类建筑类型的共性问题为基础,并对近年来常见的经营模式综合店、专业店、自选超市、商业街等建筑形式的个性问题进行总结。目的是为了确保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环保、绿色等方面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

【条文说明】 1.0.2  为了明确本规程的适用范围特作本条规定。目前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形式多样,经营产品也是千差万别。建筑材料是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包含结构材料和装饰材料等。装饰性材料以装修各类土木建筑物以提高其使用功能和美观,保护主体结构在各种环境因素下的稳定性和耐久性的材料。可分为室外装饰材料、室内装饰材料。本规程适用于建材及装饰材料的经营场馆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家具、家电、家居类经营场馆也适用于本规程。

1.0.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规模应按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总建筑面积 <5000㎡ 5000~20000㎡ >20000㎡

【条文说明】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经营模式为商业街类型的集群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为多栋建筑的合计。

1.0.4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基地和总平面

3.1  选址

3.1.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及防火安全等要求。

【条文说明】3.1.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选择应注重节地、节能、节材,符合城市发展的需求,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场馆的选址应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受城市规划的控制满足当地的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

3.1.2大型经营场馆基地的选择宜邻近城市道路。大型经营场馆的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宜小于基地周长的1/6,并应有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条文说明】 3.1.2  本条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4.1.6条中,商业服务的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的规定要求。

3.1.3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3.1.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属于人员和商品密集场所,设在有很大火灾危险性的建筑物和堆场附近时,不利于紧急情况下人员和财产的疏散。

3.1.4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基地与易燃、易爆品生产及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产生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经营场馆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2   总平面布置

3.2.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规模、业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布置等。

3.2.2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总体布局合理、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标。

3.2.3大型、中型经营场馆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人员集散场地,场地的面积和尺度应根据零售业态、人数及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3.2.3  本条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4.1.6条中,商业服务的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的规定要求。

3.2.4 大型经营场馆的基地内应设置专用运输通道,中型经营场馆的基地内宜设置专用运输通道,且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其宽度不应小于4m,宜为7m。运输通道设在地面时,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

【条文说明】 3.2.4  本条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4.21.2条中对基地内道路宽度的要求。同时,大中型场馆的基地内道路宽度应根据货物品类、运输量大小按需设计道路宽度。

考虑到场地设计的经济性运输通道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但应满足消防车道的宽度、高度、荷载、转弯半径等相关要求。

3.2.5 大型和中型经营场馆的基地内应设置垃圾收集处、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等服务性场地。当设在地面上时,其位置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和消防扑救,不应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并应采取适当的视线遮蔽措施。

【条文说明】3.2.5  垃圾收集处、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等服务性场地不应影响消防扑救、人员疏散。本条规定是避免大中型场馆的服务性设施挤占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隐患。

3.2.6 经营场馆总平面布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2.7 经营场馆停车位布置应按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大、中型场馆应设置可直达主要出入口的临时停车位。

3.2.8 经营场馆总平面布置车辆出入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当设置2个或2个以上车辆出入口时,车辆出入口不宜设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条文说明】 3.2.8 本条依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4.1.6条中,商业服务的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的规定要求。

3.2.9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栽种的树种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能净化空气等条件确定。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完整规范《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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