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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文:总体规划2020年前到期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评估报告框架

    一、基本情况

(一)风景名胜区概况

包括设立时间、范围面积、机构设置、资源特征等情况。

(二)总体规划情况

包括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发展目标、控制指标、内容要点等。

二、评估内容

(一)规划实施的一致性

重点聚焦现行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管是否协调衔接,包括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科学完善,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实现情况(如现状空间布局与规划一致性、分级保护要求落实、设施建设等)、规划实施监管情况(如管理机构的权责一致性、管辖范围与规划范围一致性、实现统一规划和管理、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违规建设查处等情况)。

(二)景观资源保护状况

重点评估当前重要景观资源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保存状况、新的景观资源挖掘情况,以及景观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威胁因素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

(三)规划的指导性

紧扣现行规划是否能够引领风景名胜区发展,有效指导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统筹协调风景名胜区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关系,发挥风景名胜区对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带动作用。

(四)规划履行《条例》等情况

重点评估现行规划是否符合《条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和编制要求的通知》(建城[2015]93号)等规定的相关内容,满足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和要求。

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估内容。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二)重新编制规划的建议

基于评估情况,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新要求和风景名胜区内外部发展条件,提出重新编制规划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重点事项及针对性的规划对策。

总体规划2020年前到期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

序号 风景名胜区 省份 规划期限

或批复年份

1 石花洞风景名胜区 北京 2007—2020
2 野三坡风景名胜区 河北 2007—2020
3 黄河壶口瀑布风景名胜区 山西

陕西

1997—2010
4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 1990—2010
5 兴城海滨风景名胜区 1997—2010
6 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 1996—2010
7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 黑龙江 2007—2020
8 防川风景名胜区 吉林 2007—2020
9 “八大部”—净月潭风景名胜区 2006—2020
10 仙景台风景名胜区 2005—2020
11 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 江苏 1996—2010
12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浙江 2005—2020
13 仙都风景名胜区 1997—2020
14 黄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 2007—2020
15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 2007—2020
16 琅琊山风景名胜区 2007—2020
17 采石风景名胜区 2007—2020
18 太姥山风景名胜区 福建 1996—2010
19 鸳鸯溪风景名胜区 2006—2020
20 玉华洞风景名胜区 2006—2020
21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 2005—2020
22 泰山风景名胜区 山东 1993
23 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 1993
24 大洪山风景名胜区 湖北 1996—2010
25 隆中风景名胜区 1997—2020
26 九宫山风景名胜区 2002—2020
27 衡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 2005—2020
28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 2005—2020
29 韶山风景名胜区 1995—2015
30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 2005—2020
31 崀山风景名胜区 2005—2020
32 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 广东 1991—2000
33 花山风景名胜区 广西 1994
34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含乐山) 四川 2003—2020
35 黄龙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2006—2020
36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 2002—2020
37 芙蓉江风景名胜区 重庆 2007—2020
38 四面山风景名胜区 2007—2020
39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 1997—2010
40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 贵州 1997—2015
41 红枫湖风景名胜区 1996—2015
42 龙宫风景名胜区 1997—2010
43 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 2007—2020
44 赤水风景名胜区 2003—2020
45 石林风景名胜区 云南 2007—2020
46 临潼骊山风景名胜区 陕西 1993—2000
47 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 1997—2010
48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 新疆 2007—2020
49 雅砻河风景名胜区 西藏 1994—2020

建设部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7]25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关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的规定,各地要尽快组织启动2020年前到期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评估工作(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评估重点。总体规划评估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充分肯定总体规划实施成效的同时,紧紧围绕现行规划履行《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就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性,以及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管的一致性等进行科学评估。

二、编写评估报告。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评估报告框架要求(附件2),规范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结论,明确重新编制规划需解决的重要事项和重点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建议,为下一步规划编制提供指导。

三、加快工作进度。2015年前到期或1994年前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的评估工作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2020年到期的总体规划的评估工作要力争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评估报告要及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各地要根据评估结论,适时启动有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重新编制工作,以便做好新规划与原规划的衔接。

附件:1.总体规划2020年前到期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

2.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1日

本文内容来源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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