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为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急救中心是医疗救治体系的枢纽。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人大量资金用于急救中心建设和设备配置,逐步完善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但是,在过去急救中心建设中,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与使用、装备与技术等不相适宜的情况,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因此,在总结过去急救中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对于提升急救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满足急救中心基本功能要求,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条本条为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急救中心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査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的范围是急救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本条是对本建设标准所称急救中心的说明。
第五条急救中心是国家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满足日常为人民群众提供急救医疗服务,也要承担各类突发事件、重要会议及活动的紧急医疗救援和应急保障任务。
第六条急救中心是城市建设的重要部分,其主要功能是扈行政府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些突发疾病比例随之增加,急救医疗需求量相应加大。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城市急救医疗量每年递增达10%,急救医疗亟须发展,所以急救中心的建设必须统筹兼顾,既要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又要考虑将来的发展,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急救中心建设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急救中心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七条本条明确了急救中心规划建设原则。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规定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为确定车辆规模的依据。急救中心车辆规模根据居民对急救中心的医疗服务需求确定,需求1¾低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人口是决定性因素。在参考卫生部《发送〈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0)卫医字第34号]和《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急救中心车辆配置标准。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人口密度、经济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交通以及车辆利用率等情况选定。
第十条本条为车辆规模划分。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站)车辆规模低于5辆,从资源配置和运行上看均不太经济,因此确定5辆救护车为急救中心的最小规模。60辆救护车的配备应是300万人口以上的区域性特大城市,各地差异较大,从目前看区域性特大城市急救中心建设比较完善,所以确定急救中心车辆规模宜为5辆〜60辆。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采用插入法计算,本建设标准定义车辆不含备车。
第十一条目前,我国急救中心主要分为院前急救型、院前加院内急救型、指挥调度型和依托型等类型。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等采用不同模式。为了更好体现急救中心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鼓励急救中心采用院前急救型的模式,其他模式的急救中心宜逐步向院前急救型模式过渡和转变。院前急救型急救中心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功能用房、业务用房和后勤保障用房等。第十二条院前急救行业技术要求高,从业人员必须得到专业培训。以省为单位,在省会城市急救中心设置培训功能既符合我国的行政区划管理,也便于相互交流。
第十三条本建设标准定义的配套设施主要指为急救中心服务的用房,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各地配套设施建设和急救中心所在地有关,难以统一规划,本建设标准中不含此类用房面积,由各地按实际情况自行建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分工更加社会化和专业化,鼓励利用城镇已有的设施或由城镇统一规划建设,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创建节约型社会。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本条为急救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功能要求,在对100多所急救中心现状资料分析和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面设计测算,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号)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急救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本条规定。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考虑各地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本建设标准对急救中心三大功能用房部分单独列出计算,各地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
整。
第十六条承担培训功能的急救中心培训用房面积,应依据其功能、培训规模和学员数量确定。
第十七条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很难确定统一停车数量标准。本建设标准中急救中心用地和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均不含普通停车,其用地和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合理的服务半径是院前急救快速反应的保证,因此急救中心、急救站的布局首先要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急救中心、急救站的布局和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交通条件、经济水平以及需求量等许多因素有关,各地应按实际情况规划设置。
第十九条急救中心建设用地的选择对其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尤其对建设投资多少、工期长短以及建成后能否发挥效益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应认真对待。
急救中心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自身环境的影响外,尚应考虑由于急救中心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其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条本条阐述了布点的原则,以及和城市道路的关系。根据平均急救反应时间应小于15min的要求,急救站(点)位置应综合城市各种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_条本条阐述了总体布局的原则,急救中心建设应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用地面积指标是按急救中心建筑面积确定的,根据实际调查和平面设计测算结果,其容积率控制在0.8〜1.5。急救中心车辆较多,应保持道路通畅,这样相对占地面积较大,因此急救中心容积率不宜大于1.5,建筑密度宜控制在40%。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较低的容积率,便于合理布局,同时也为将来发展预留空间。
第二十三条本条为急救中心的绿地率要求。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了急救中心建筑标准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了急救中心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总的要求。为保证急救中心安全,特别规定室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减少火灾隐患。
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急救中心建设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急救中心结构形式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条急救中心在发生灾难(包括地震)时,承担应急指挥、急救等功能,必须保证其建筑物本身的安全,还要保证车辆在任何时候都行驶畅通。
第二十九条急救中心所有急救指挥调度均需在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必须保证不间断供电。
第三十条急救中心主要用房必须保证免受火灾,一般用房均采用lh的隔墙,重要用房采用2h的隔墙,一旦有火灾发生,可以防止火灾蔓延,保证急救中心仍能继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急救中心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应设置避雷设施,避免雷击。
第三十二条由于救护车高于其他车辆,并设有天线和顶灯,普通监护型救护车辆高度一般在2.5m左右,而负压监护型救护车辆高度一般在3m左右,所以规定急救中心建筑物(不含车辆消洗用房)净高宜大于3.2m。
第三十三条直升机在发达国家急救领域使用普遍,而我国处于发展阶段,直升机拥有量很少,仅在一些特殊范围内使用。但应考虑发展的需求,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建造直升机停机坪,以备急需。
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
第三十四条随着科技的进步,先进的急救设备越来越多,本建设标准列举的是急救中心必须配置的基本设备。
第三十五条急救中心通信系统的基本配置是按照卫生部相关要求设定的,其配置既满足大城市的需求,又兼顾中小城市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六条本条规定了救护车的装备标准。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七条急救中心在建筑消防、建筑抗震、建筑层高等方面有较高要求,建造成本也随之提高,所以建安造价宜为当地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1.6倍〜2倍。第三十八条本条规定了确定急救中心建设工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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