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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80-2017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2017〕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五章场地、建筑与设施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升城市社区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

本建设标准所称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灾害,用于避难人员疏散和临时避难,具有一定规模的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场地和建筑。

第四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就近避难”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发生突发性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和保障社区避难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第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六条城市社区应充分利用区周边的防灾资源和现有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就近避难的需求。

第七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和服务效益。

第八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稹应依据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数量确定。

第十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的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

定。

表1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分类表

类别 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人)
一类 10000~15000
二类 5000~9999
三类 3000~4999

注:1对于3000人以下的社区,可参照三类指标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2对于15000人以上的社区,可参照相近分类指标要求分点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一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应包括避难场地、避难建筑和应急设施。

第十二条避难场地应包括应急避难休息、应急医疗救护、应急物资分发、应急管理、应急厕所、应急垃圾收集、应急供电、应急供水等各功能区。

第十三条避难建筑应由应急避难生活服务用房和辅助用房构成。其中,生活服务用房宜包栝避难休息室、医疗救护室、物资储备室等,辅助用房宜包括管理室、公共厕所等。

第十四条应急设施应包括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急排水、应急广播和消防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城市居住区规划,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人方便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择地势较高、平坦、开阔、地质稳定、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场地;

~-、应避开周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和易燃易爆危险源;

三、应选择利于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地段;

四、应选择便于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设施接人的地段。

第十六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优先选择社区花园、社区广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并应符合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要求。

第十七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第十八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有两条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通道与外部相通,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4m。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避难场地与避难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面积指标表

一类 二类 三类
避难场地面积(m2 10000~15000 5000~9999 3000~4999
避难建筑面积(m2 200~300 100~199 99

注表列避难场地面积与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相对应,并按lm2/人确定,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采用插值法计算。

2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避难建筑面积采用插值法计算。

3避难建筑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第二十条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应急避难场地面积指标表(m2/人)

场地名称 面积指标
应急避难休息区 0.900
应急医疗救护区 0.020
应急物资分发区 0.020
应急管理区 0.005
应急厕所 0.015
应急垃圾收集区 0.010
应急供电区 0.015
应急供水区 0.015
合计 1.000

注:1表中避难场地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2应急避难休息E包括每个避难休息区之间的人行通道面积。

第二十一条避难建筑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避难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一类 二类 三类
生活服务用房 避难休息室 41 40 38
医疗救护室 15 15 17
物资储备室 22 20 '17
辅助用房 管理室 7 9 10
公共厕所 15 16 18
合计 100 100 100

注:表中避难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需要减少用房类别。

第五章场地、建筑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避难场地宜根据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数划分若干应急避难休息区,每个避难休息区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且每个避难休息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3m的人行通道作为缓冲区进行分隔。

第二十三条避难场地的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和应急管理区宜设置在硬质地面上。

第二十四条避难建筑宜为低层建筑。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建时,避难休息室和医疗救护室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避难建筑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其抗震设防标准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六条避难建筑的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关安全出口的数量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避难场地应配置给水接人管,给水接人管应与市政供水管连接。

第二十八条避难场地宜结合现有生活污水排水设施设置应急厕所,配置污水管并与市政污水管连接,无条件连接的可设置污水夺放池。蹲位数量宜按2个/千人设置,必要时也可增加移动式简易厕所。

第二十九条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供电电源应优先利用周边建筑的供电电源,也可设置专用的户外预装式变电站。供电容量应满足各功能区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求。

第三十条一类和二类避难场地宜就近设置专用的配电柜(箱),配电柜(箱)应采取抗震、防雨水、防晒、防冻、防电击等防护措施。供配电线路宜敷设预留到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避难建筑宜按二级及以上负荷供电,避难建筑的照明和用电设备应安装到位。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三十一条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

第三十三条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与警告标识,并宜设置场所设施标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标识的具体尺寸、材质、图形应符合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四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前期可参照表5的指标估算建设投资,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调整。

表5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投资

避难场地 类别 建安投资(万元) 总投资(万元)
一类 70~90 80.85~103.95
二类 55~70 63.53~80.85
三类 50~55 57.75~63.53
避难建筑 类别 单位造价指标(元/m2 综合造价指标(元/m2
一类 2600 2990
二类
三类

注:1单位造价指标仅包括建安费用。避难场地的造价包括避难场地内应急供电、给排水管线敷设、功能区(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K和应急管理区)场地硬化、应急厕所建造、各类应急避难标识制作等费用,不含土石方、绿化等费用。

2综合造价指标除单位造价指标外,还包括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3本表估算指标系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计取的同类工程造价指标以及2014年~2015年北京地区的设备、材料、劳动力价格测算。各地工程应按照当地相应工程造价进行测算。

第三十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建筑建设前期可参照表6的指标估算建设工期。

表6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建筑建设工期

类别 建筑面积(m2 建筑层数(层) 工期(d)
一类 200~300 1~2. 90~105
二类 100~199 1~2 90~105
三类 99 1 90

注:1工期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工期包括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全部工程内容。

2-工期定额按照全国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由,于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

建标180-2017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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