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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80-2017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2017〕25号)第一部分

建标180-2017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2017〕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日益加大,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应急避难场所是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中,明确提出要提高城市社区急救助能力,减少灾害风险,快速、妥善地安置受到灾害威胁或危害的人员,使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发挥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防灾减灾功能和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满足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需要、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使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达到最佳秩序、获得最佳效益,同时兼顾地域、社区人口数量等方面的差异,微到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进行了规定。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经规划、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具有应急避难服务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紧急、快速、就近、安全避难的安全场所,是避难人员紧急疏散或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由相互依赖的空间组成,承担和发挥社区防灾救灾的功能,应具有功能良好的社区空间结构和完善的社区防灾救灾设施,以满足灾前、灾时和灾后各阶段的防灾救灾工作。考虑到社区规模和各地实际情况,分别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也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并以满足防灾减灾需要、保障社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及基本的避难生存为原则。

当前,我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对于既有社区,受条件、空间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利用的空间,按照本建设标准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当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不能满足社区人员需要时,则应利用周边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四条本条阐明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灾、抗灾、避灾、救灾相结合”的方针。

根据避难需求分析,城市社区在临灾时需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些就近避难的场所,尤其要增强高层住宅密集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救助能力,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存。

避难场所通常是与开敞空间或公共设施共同利用,单纯避难功能的场所很少,因此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就近避难”的原则。避难场所建设中平灾结合是其核心。避难场所建设除需要满足避难功能要求外,还需要充分保留应急避难场所平时状态下的使用功能。通过应急设施与平时设施的共享,合理、有效、节约利用资源,做到平时功能和灾时功能的共容。由于社区避难场所主要是利用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这些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平时具有教育、文化活动、健身、休闲等功能,灾时具有医疗救护和救灾物质保障等功能才转为避难人员避难使用。因此,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必须同时兼顾这两种功能,实现两者之间的转换,保证平时和灾时都可以使用。

第五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为此,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纳入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并与所在地居住区配套公共建设项目统一规划,且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六条本条明确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关系。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是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组成部分。城市社区应结合周边的各类防灾和公共安全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有效整合场地空间和建筑工程,形成有效、安全的防灾空间格局。

城市社区应充分利用社区周边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等,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建设成本。如各类学校的应急设施比较健全,有避难疏散所必需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基本条件,操场、绿地和空地易于搭建简易的临时房屋和帐篷,又有较好的防火条件,适合作为避难场所。在我国,学校建筑最接近避难建筑的要求。当城市社区周边有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并能够满足社区应急避难需求时,可不另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

城市社区范围内某些特殊的地形地貌、树林、水体等也可以保留或稍加改造作为既有社区防灾资源,既节约建设成本,又可以使社区具有地域特色和场所归属感。社区内大面积湿地、水体不仅成为社区优美的景观环境,还具有很好的防灾隔灾防御功能。因此,在既有社区防灾救灾空间改造中,应尽量保留利用社区内原有的防灾资源。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新建的人防工程具有相对完善的生活设施,具有容纳疏散人员和设备的空间,是能为城市避难人员提供食宿、医疗、物资储备及其他生活必需的场所,考虑了战时防空需要,也满足了一定救灾应急的需要。但由于人防工程功能性质不同,不能代替本建设标准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

第七条本条明确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多、设施建设涉及范围广,为整合资源,避免资源浪费,提高使用效益,本建设标准强调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中,应统筹安排,发挥社区服务的综合效益,提高服务能力。

第八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服务于社区所有避难人员,需满足社区所有避难人员的紧急避难需求。就近避难是其必须遵循的原则。

对于新建社区,考虑居民尚未全部人住,可按规划户数和每户户均人口确定避难人员;对于既有社区,则按社区常住人口确定避难人员。

在《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中,明确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依此可认为城市社区常住人口是指有固定居所、长期(或定期)居住在辖区内的人员,包括取得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社区规划人口和常住人口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主体服务人群,因此,应以社区规划人口和常住人口数量作为确定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并以此确定避难场地、避难建筑面积和应急设施规模。

第十条本条明确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分类。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按照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数量分为三类,以满足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防灾减灾的基本功能需求和提高城市社区应急救助能力。

《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5》显示,全国96693个社区中,常住人口在1000户以下的社区占39.3%,常住人口在1000户~3000户之间的社区占44.5%,两者合计达到83..8%,常住人口3000户以上的社区仅占16.2%。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我国平均家庭规模为3.1人。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将居住区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相应的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见附表1。

附表1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可以看出统计年鉴和规范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中,5000人以下及10000人~15000人的社区在全部社区中占很大的比例本建设标准以3000人~4999人作为建规模起点(三类)。考虑到5000人~15000人这一区间跨度太大,故拆分为5000人~9999人(为二类)和10000人~15000人(为一类)两个区甸。对于低于3000人的城市社区,从土地利用上不经济,一般不考虑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可利用城市公用应急避难场所,如若建设可参照三类面积指标要求。超过15000人的社区,考虑到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应参照相近类别的面积指标要求分点进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当需要救助的人员超过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时,则应利用上一级的应急避难场所,将需要救助的人员转移至上一级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项目构成。

城市社区应急避)t场所可选择场地和建筑工程,并应配置应急避难所需的应急设施。

避难场地是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帐篷和临时服务设施的空旷场地。

避难建筑是为老弱病残孕及受伤等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

应急设施是避难场所内配置的用于保障避难人员生存的设施,包括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急排水、广播等设施,满足应急照明、供排水和信息传达要求。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以避难场地为主。社区的绿地、广场、小游园或活动场地等可以作为避难场地,满足就地疏散避难的需要。日本在防灾避难场所的建设实践中,将面积在500m2左右的街心花园作为应急避难场地,并在地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因地制宜。在一些已经建成的社区增建应急避难场所,或对既有场地或建筑进行改造加固成为社区应急避难所,也应满足本建设标准对避难场地、避难建筑的面积指标和安全防护以及应急设施建设等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明确了避难场地的项目构成。

避难场地的项目构成以满足避难人员临时基本生存需求为原则。

避难场地需要考虑避难人员的承受能力、聚集人员的安全和人员流动的需要而设置应急避难休息区。避难休息区是具有一定面积的平坦场地,可以保证基本避难活动的空间,可搭建帐篷和临时服务设施,用于一般气候条件下的肪寒、防风、防雨雪。

应急医疗救护区用于对受伤人员的一般清理包扎、注射配药、等待转运等简单医疗救护活动。

应急物资分发区以存放、分发救灾物资为主,救灾物资主要有食品、饮用水、被褥及简单日用品等。

避难场地应急管理区以现场应急指挥调度为主,确保现场各项救灾工作的有序开展。

避难场地还应包括应急厕所、应急垃圾收集,以及应急供电、应急供本等设施功能区。应急厕所可为通槽式水冲厕所,平时用混凝土盖板或铸铁盖板盖上,灾时打开使用。

第十三条本条明确了避难建筑的项目构成。

避难建筑内应设置避难人员避难休息室、医疗救护室、物资储备室等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室、公共厕所等辅助甩房。

避难休息室用于老弱病残孕和受伤人员的休息。

医疗救护室主要用于一般清理包扎、注射配药、等待转运等简单医疗救护活动。

物资储备室用于储备应急物资。

公共厕所平时和灾时均可使用,灾时无须转换。开水供应可利用饮水机,并可放置在避难建筑的任何部位,故辅助用房未包括开水间。    ’      '

避难建筑可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前提是必须满足建筑抗震、防火等安全要求,平时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灾时作为避难建筑使用。必要时也可与附近的旅馆、商场、超市、药店、学校、仓库等业主单位签订协议提供住宿、餐饮、医疗、储备物资等服务。

第十四条供电、给水排水、广播和消防等设施是保障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运行和避难人员生存必需的应急设施。

设置应急供电设施是为了保障避难场所照明及应急设备的运行。有条件设置独立的发电机房时,用地面积可按20m2考虑。

设置供水设施主要通过设置应急储水或取水装置,保障避难场所内水源的可靠性。社区避难场所的供水区用于供水车停车、储水罐和供水装置设置,上述设施按一般规格,可设置在10mX8m的空间内。如供水规模扩大,主要增加储水罐容量即可,此时需要增加的供水区面积有限。

设置排水设施主要是排除避难场所的雨水及公共厕所的排污。宴求排水设施能迅速、及时地将场所内的雨水排出,以免避难功能区周边区域积水影响应急功能发挥。

应急广播和通信系统的设置,主要用于为避难人员提供灾情情报,发生危险时,可迅速通知危险区域的避难人员,指导避难行动和避难休息。应急广播和通信系统以利用周边建筑现有资源为'主。应急广播可现场利用移动式扩声器,不需要埋设管线。

设置消防设施如消火栓、灭火器等,是为了应对突发的火灾等次生灾害。应急消防用水可采用应急市政供水系统或社区内天然水系。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本条是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安全性的要求,主要目的是灾害发生时减少、消除危险性,把灾害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选择地势较高、地质条件稳定,植被以疏林、草地为主,空旷,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场地。对于下沉式绿地、广场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避难场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的地方,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       '

考虑避难人员能顺畅进人避难场所或询外疏散转移,要求避难场所应选择在避难人员和外部救援人员、物资、车辆顺利进出的地段。

应急供水管网是保障避难人员生存、休息和消防需要的重要设施,需与应急城市供水管网有可靠的连接,保障避难时的供水。

应急供电是保障医疗卫生救护、应急设施基本运行的重要设施,通过与市政供电系统有可靠的连接或利用避难场所周边已有的供电设施,保障应急设施的运转需求。       '

第十六条根据避难场地功能,需要具备空间、地形地貌、环境等基本条件。社区的中心花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和设施大多符合社区避难场地的基本条件。

通过对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建设,增加应急设施、服务设施及安全方面的设施,达到避难场所的功能要求。

第十七条本条为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要求。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一般应以避难人员步行到达避难场所人口的距离确定。

本建设标准规定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这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径不大于5Q0m是一致的。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措施。

社区防灾救灾道路在灾害发生后,承担灾害救援运输、人员疏散和灾后避难的功能。

灾害往往可能导致建筑物倒塌、地面道路受阻、救灾通路瘫痪、单方向的救灾道路不能满足救灾要求。当有两条不同方向的道路时,一个方向的道路受阻,还会有另一方向道路保障人员流动与救灾物资运输的畅通。为此,要求有方向不同的两条及以上的道路与外部相通,相应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的数量也不应少于2个。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安全通道并要求有一定的宽度,有利于灾时避难人员逃生和向外疏散,以及保障消防车的通行和配套设施、救援物资的运送,保障避难人员的基本生存。消防通道的有效宽度宜为4m~6m,且不宜设置尽端路,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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