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6年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清单如下: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
起数 |
处罚
总金额(万元) |
||
1 |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质量条例》
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质量条例》
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质量条例》
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质量条例》
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质量条例》
第六十九条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6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 《质量条例》
第六十九条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 《质量条例》
第五十八条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
8 |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 《质量条例》
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9 |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 《质量条例》
第五十九条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小计 |
责任主体:勘察单位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
起数 |
处罚
总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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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进行勘察 | 《设计条例》
第四十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2 | 未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深度要求进行勘察 | 《设计条例》
第四十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3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质量条例》
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 第四十一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小计 |
责任主体:设计单位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
起数 |
处罚
总金额(万元) |
|||
1 |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进行设计 | 《设计条例》
第四十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2 | 未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 | 《设计条例》
第四十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3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质量条例》
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 第四十一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4 | 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 《质量条例》
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 第四十一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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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质量条例》
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 第四十一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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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
起数 |
处罚
总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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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 《质量条例》
第六十四条 |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
||
2 |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质量条例》
第六十四条 |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
||
3 |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质量条例》
第六十四条 |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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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
《质量条例》
第六十五条 |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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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质量条例》
第六十六条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小计 |
责任主体:监理单位
序号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起数 | 处罚
总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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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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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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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内容来源住建部建质质函[2017]43号文件
关于请报送2016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16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填写附件表格(可在www.mohurd.gov.cn网站下载)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送我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zhiliangsi@163.com。
联 系 人:曹淯博
联系电话:010-58933293 58934250(传真)
附件:1.2016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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