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三批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城市名单
(共38个城市)
河北省保定市
河北省秦皇岛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辽宁省鞍山市
黑龙江省抚远市
江苏省徐州市
江苏省苏州市
江苏省南通市
江苏省扬州市
江苏省镇江市
安徽省淮北市
安徽省黄山市
福建省三明市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省淄博市
山东省济宁市
山东省威海市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省焦作市
河南省漯河市
河南省长垣县
湖北省潜江市
湖南省长沙市
湖南省湘潭市
湖南省常德市
广东省惠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海南省海口市
贵州省遵义市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省保山市
云南省玉溪市
云南省大理市
陕西省宝鸡市
青海省格尔木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内容来源:住建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保定等38个城市列为第三批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城市的通知
建规[2017]1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探索总结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经验,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我部决定将保定市等38个城市列为第三批“城市双修”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三亚“城市双修”试点经验证明,“城市双修”是治理“城市病”、改善人居环境、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我国城市数量多,自然条件、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差异较大,“城市双修”的工作目标、组织方式、理念方法、项目规模、政策措施等有较大不同,要认真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和要求,继续选择不同性质、规模、类型的城市作为试点,进一步探索总结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城市双修”经验,引导各地在学习借鉴基础上,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双修”工作,促进绿色发展。
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第三批“城市双修”试点工作自2017年7月开始,时间为2年。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
(一)践行规划设计的新理念新方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城市双修”需要,改进规划设计方法,增强对“城市双修”工作的指导性,建设绿色城市、人文城市。
(二)探索推动“城市双修”的组织模式。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城市双修”的推进方式、工作机制、管理模式,加强部门协调衔接,鼓励公众参与,确保高效、有序推进工作。
(三)先行先试“城市双修”的适宜技术。坚持问题导向,从城市发展阶段、经济条件出发,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适宜的技术手段开展“城市双修”。
(四)探索“城市双修”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方式。要积极安排财政资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也要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助推“城市双修”。鼓励“城市双修”项目打包,整合各类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五)研究建立推动“城市双修”的长效机制。尊重自然生态和城市发展规律,充分认识“城市双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研究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城市双修”工作。
(六)研究建立“城市双修”成效的评价标准。将“城市双修”工作的系统性、城市基础设施改善程度、老旧城区的更新成果、城市生态修复效果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作为“城市双修”成效的基本标准。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高度认识“城市双修”的重大意义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将“城市双修”工作作为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保障制度,统筹推动“城市双修”工作。
(二)落实工程项目。各试点城市要将“城市双修”细化为可量化、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工程项目,通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清单,细化项目安排,明确建设时序和完成时间,落实实施主体,每年推动实施一批“城市双修”工程。
(三)加强考核评估。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大对本省(区)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督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试点城市要建立考核督促制度,明确目标管理和任务要求,强化工作落实。同时,我部每年将组织专家对各试点城市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四)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城市要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要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每季度向我部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搭建试点工作宣传平台,向全国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三批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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