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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规范性文件概览

文号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京建法〔2017〕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试运行、竣工验收的条件和验收程序予以明确和规范。
京建法〔2017〕2号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开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按照国务院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号)精神,我委出台了《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
开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法〔2017〕2 号)。今后,保障房项目不需要参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2〕5号)有关简化审批规定执行。
京建法〔2017〕3号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为通过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过“认房又认贷”确定首套房、二套房资格,并提高相应的贷款首付比例。
京建法〔2017〕4号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严格依照规划许可内容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记载的房屋平面布局进行测绘成果审核和不动产登记。住宅平房因新建、翻改建或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等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除其他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通知》针对既有存量做出规范,要求属地房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住宅平房进行现场核验,将具有院落居民通行、应急救援功能的部位,在《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表》中标注为“通道”。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标注信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予以记载。
京建法〔2017〕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具体规定了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补助对象和标准、申请程序、建设标准、监督管理和验收、资金管理等方面。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该工作今后将常态化,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促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居民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京建法〔2017〕6号 关于废止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的通知 我委决定废止《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308
号)。同时要求各区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结合本区实际,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事前提醒和事中、事后监管。
京建法〔2017〕7号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防雷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施工图审查和防雷装置验收备案工作程序予以明确。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防雷设计说明、防雷类别的选取及采取的防雷措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防雷装置实体及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等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定对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京建法〔2017〕8号 关于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就适用范围、定额作用、计价规定等予以规范。
京建法〔201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对本市建筑拆除工程的绿色安全施工管理予以规范,明确建筑拆除工程的备案程序,明确建筑拆除工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职责,以及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原则。
京建法〔2017〕10号 关于取消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18日起,我市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取消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并明确取消该备案事项后的衔接原则。
京建法〔2017〕1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明确了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管理方式、验收程序,以及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等内容。
京建法〔2017〕1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法》规范了项目申请奖励资金的条件、流程、资金拨付和监管,并给出改造技术指南,引导公共建筑积极开展绿色综合改造,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率。
京建法〔2017〕13号 关于修改<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按照北京市《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我委对《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中,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有关条款。
京建法〔2017〕14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我委对2017年6月30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06件规范性文件。
京建法〔2017〕15号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结束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有关指示精神及各单位反馈的试点工作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不再继续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点工作。
京建法〔2017〕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9月30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了共有产权房的概念,明确了规划建设、审核配售条件、对共有产权的约定以及后续的监督管理。
京建法〔2017〕17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北京市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服务办事群众,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进行了相关调整,包括简化申报材料、调整审批流程
、压缩审批时限等其他相关问题。
京建法〔2017〕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切实解决当前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该通知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加强评标专家入库管理,严格评标专家准入制度;二、建立评标专家应急抽取机制,完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功能;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四、加强评标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培训考核长效机制。
京建法〔2017〕19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考试报名工作,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该通知围绕报考条件、报考方式展开,主要调整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整了报考条件。二是发挥基础信息库作用,简化了报名审批流程。三是强调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京建法〔2017〕2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共有产权住房品质,制定了该导则。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套型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依合同约定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对内部装饰装修进行拆除;同时在导则中增加了在装修施工中推广应用BIM技术,提高施工效率的相关条款。
京建法〔2017〕21号 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主要从强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提供便捷公关服务,明确住房租赁行为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京建法〔2017〕22号 关于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 《通知》为了满足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就适用范围、定额作用、计价规定等予以规范。
京建法〔2017〕23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办法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通过工程保证担保方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规范自身的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的发生,我委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的通知
京建法〔2017〕24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明确银行保函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之一。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有权选定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京建法〔2017〕25号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等8个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京建法〔2017〕26号 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修订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将取消协会初审环节,实现了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行政职能的脱钩。同时,信用评价标准将同步进行调整。一是按照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的思路,不再审查职称人员;二是增加专职安全员和机械员分值,引导企业引进、培养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三是调整设备资产分值,对租赁企业新设备、大型设备占比多的,增加分值;四是增加其他良好信用,对参与工程获得国家和本市评优工程称号的,予以加分,增加租赁企业的积极性和获得感。五是调整执法检查扣分,对于已经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扣分,对于一次检查多台设备不合格的,增加扣分项。
京建法〔2017〕27号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 该通知本着服务市场、便于管理、规范计价的原则,结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特点,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内容进行了界定,并将其分为弃土(石)方运输和消纳、渣土运输和消纳、施工垃圾运输和消纳等三大类别,分别对其详细内容和计价方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京建法〔2017〕2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有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该办法通过科学合理地设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业绩信息、获奖情况、执业质量和社会责任等良好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行为,实行每日动态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监管。
京建法〔2017〕29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明确以装配式建筑为试点,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依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具体细化了总承包的模式,即采用设计— 采购—施工一并发包的总承包模式。
京建法〔2017〕3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发布。

数据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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