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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案例-浙江省开化县

浙江省开化县实施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

一、总体情况和成效

开化县位于浙江省西部钱塘江源头、浙皖赣三省交界处,县域总面积2236.61平方公里。开化县下辖8镇6乡,255个行政村,总人口36万人,9.04万户农户。目前,除去6个准备移民村,全县行政村污水治理设施实现了全覆盖。

2017年,全县新增农村污水处理终端100个,累计建成农村污水处理终端785个,集镇农村污水管网1822.17公里,覆盖255个行政村,受益户数7.9万户,污水处理量1.10万吨/天,出水水质合格率达到100%,全县所有集镇污水处理站及已建成的685个农村污水终端全部纳入第三方专业运维。

2018年,开化县为巩固治理成效,确保出水水质持续向好,进一步完善了专项规划;进一步健全了管护机制,实施“区长”“站长”管理模式;进一步强化保障,做到人财物全面落实;形成开化“54321”运维模式,即五位一体、四级督查、三全到位、二长负责、一项专规。目前已累计建成农村污水处理终端825个,受益户数9.6万余户。所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全部移交第三方运维,移交运维率100%。2018年,开化县出境水有效监测天数364天,Ⅰ类水质149天,Ⅱ类水质214天,Ⅲ类水质1天,Ⅱ类水质以上占99.7%,与上年同期相比,Ⅰ类天数增加47天,增加12.9个百分点,Ⅱ类天数减少45天,减少12.4个百分点,Ⅲ类天数减少2天,减少0.5个百分点,Ⅰ、Ⅱ类水质总体比上年同期上升了0.5个百分点。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开化县加强顶层设计,高压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科学布点,高标建设,污水处理全覆盖;因地制宜,确定治污模式;统一运行维护,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运维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顶层设计,形成“开化”模式。建立县集镇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进行协调解决。按照《开化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开化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贯彻“多规合一”理念,编制了《开化县中心城区排水专项规划》、《开化县集镇排水专项规划》等规划,与县域总体规划实现无缝衔接,以规划引领治水设施建设。组织召开农村污水运维专题培训会,每月组织召开各乡镇及运维公司协调会、推进会,解决运维工作实际问题,确保问题解决落在实处。

开化县实行设计、建设、运维“一体化”。始终坚持科学治水,请技术力量扎实的浙江省环科院对污水设施进行设计、建设、运维,形成以“开化模式”为样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过程解决方案,确保各已建污水设施有效运行。

(二)强化监督,高压落实责任。制定《开化县集镇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开化县集镇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开化县集镇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排名、一月一通报”,确保运维责任的落实,并结合“五水共治”将每月考核纳入年终考核,直接与年终考评及运维奖补挂钩。每个乡镇、运维办、运维公司设立举报电话,并对问题整改实行跟踪,实时监督运维工作人员运维及问题修复情况。

(三)科学布点,因地制宜治水。开化县农村污水排放具有点多、面广、量小、分散等特点,选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时,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基础、所处地理位置和农民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村域自建区域处理模式、村域自建联户型处理两种治污模式,治理工艺上选择自充氧生物滤床、厌氧+复合人工湿地和厌氧+人工湿地,实现了因地制宜、投资低、运行费用少、维护管理简便的效果。

(四)统一运维,科技监管。完善农村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机制,统一运行维护,将所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管网)与集镇设施一并打包给运维公司,严格“按照半小时服务圈”要求配备人员、车辆等。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县级考核办法,并配合省、市做好《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和导则(标准)的编制工作。

主管部门建立农村污水运维监管平台,加强运维响应,增装具备上传数据功能的流量计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实现了农村污水终端运维情况的在线监管;运维公司建立运维管理平台,运维人员实行打卡签到、运维车辆实行GPS定位,推动运维工作有序开展。治理终端纳入运维率达到100%,实现实时掌握治理终端运行状况和水质监测数据。

(五)加强培训,宣传普及。开展技术培训,健全技术保障,全县每年组织召开农村污水运行维护专题培训会、乡镇每季度组织召开运维管理人员协调会、推进会,运维公司每月组织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召开技能学习会。

加强污水治理知识宣传普及,解读宣传农村污水处理政策,积极争取群众的支持参与,形成社会重视、群众参与、共同推进的污水治理局面;将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了所有行政村的《村规民约》,增强农户自觉参与污水治理的意识;加强违规查处,对于违规处理污水、破坏治理设施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污水治理规范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本文内容来源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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