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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法规〔2019〕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注册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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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基准关于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本基准关于质量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3.本基准关于工程质量缺陷规定的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

1、违法行为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行为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3、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号:建法规〔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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