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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序号 审查点 审查内容
3.1 基本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主要执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166-2011、《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032-2003。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满足设计委托及合同的要求,并在勘察报告中予以明确。
3.1.1 基本要求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1.0.3市政工程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建设经验,针对市政工程特点、各勘察阶段的任务要求和岩土工程条件,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3.1.1.1 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5.1.2城市道路工程勘察前应根据不同勘察阶段工作的要求,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道路、公交场站、城市广场的设计总平面布置图;道路类别、路面设计标高、路基类型、宽度、道路纵横断面、拟采用的路面结构类型,城市广场的基底高程;工程需要时,尚应取得高填方路堤的工后沉降控制标准等。 5.1.3城市道路勘察应对沿线路基的稳定性和岩土条件作出工程评价,并为路基设计、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特殊性岩土的治理等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和建议。 5.4.1详细勘察应根据确定的道路设计方案、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要求,为道路设计、路基处理、道路施工等提供详细的岩土参数,并作出分析、评价,提出相关建议。
3.1.1.2 城市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6.1.2城市桥涵工程勘察前应根据不同勘察工作阶段的要求,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尺寸、荷载等设计要求;周边环境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6.1.3城市桥涵勘察应对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为地基方案选择及基础设计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3.1.1.2 城市桥涵 6.4.1详细勘察应查明地基的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作用防治与特殊性岩土治理的建议和相关岩土技术参数。
3.1.1.3 城市室外管道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8.1.2勘察前应根据不同勘察工作阶段的要求,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管道总平面布置图;管道类型、管底控制高程、管径(或断面尺寸)、管材和可能采取的施工工法;周边既有地下埋设物分布情况。 8.1.3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应为明挖法管道地基基础及顶管、定向钻施工的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管道基槽开挖和支护、排水设计等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和相关建议。 8.4.1详细勘察应按管道设计方案、施工工法、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要求,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参数及相关建议。
3.1.2 勘察要求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4.4.1市政工程详细勘察应针对工程特点和场地岩土条件,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及有关结论和建议。 4.4.2市政工程详细勘察工作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查明拟建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规模、成因,分析发展趋势,评价其对拟建场地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查明特殊性岩土、河湖沟坑及暗浜的分布范围调查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分析评价其对设计与施工的影响;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其和地表水的补排关系,提供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规律,根据需要分析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判定水、土对工程材料的腐蚀性;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提出抗震设计所需的有关参数;根据需要,对地基工程性质、围岩分级及稳定性、边坡稳定性等进行分析与评价;对设计与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岩土工程技术建议和相关岩土参数。
3.1.2.1 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5.1.4城市道路勘察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查明沿线各区段的土基湿度状况,并提供划分路基干湿类型所需参数;应评价地表水和地下水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应评价沿线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3.1.2.2 城市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6.1.4城市桥涵勘察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提出可能采用的地基基础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岩土参数;对于跨河桥应搜集河流水文资料;应评价拟建工程与既有地下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3.1.2.3 城市室外管道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8.1.4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通过基岩埋藏较浅的地段时,应查明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有影响的基岩埋深及其风化、破碎程度。应在管顶和管底部位采取土、水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试验。对钢、铸铁金属管道,尚应针对管道埋设深度范围内各岩土层进行电阻率测试。
3.2 勘探点的布置  
3.2.1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与间距  
3.2.1.1 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5.4.2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勘探点宜沿道路中线布置。当一般路基的道路宽度大于50m、其他路基形式的道路宽度大于30m时,宜在道路两侧交错布置勘探点。当路基岩土条件特别复杂时,应布置横剖面。
3.2.1.1 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根据道路分类、场地和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按表5.4.2确定。公交场站和城市广场的道路与地面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50~100m。 表5.4.2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程度 一般路基 高路堤、陡坡路堤 路堑、支挡结构 一级 50~100 30~50 30~50 二级 100~200 50~100 50~75 三级 200~300 100~200 75~150 每个地貌单元、不同地貌单元交界部位、相同地貌内的不同工程地质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应予以加密。路堑、陡坡路堤及支挡工程的勘察,应在代表性的区段布设工程地质横断面,每条横断面上的勘探点不应少于2个。当线路通过沟、浜、湮埋的沟坑和古河道等地段时,勘探点的间距宜控制在20~40m,控制边界线勘探点间距可适当加密。
3.2.1.2 城市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6.4.2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特大桥的主桥,每个墩台勘探点不应少于2个;对其他桥梁,宜逐墩台布置勘探点,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为三级时可隔墩台布点。对人行天桥主桥可逐墩台布点,梯道可隔墩台布点,梯脚部位应布置勘探点。城市涵洞和人行地下通道的勘探点间距宜为20~35m。单个涵洞、人行地下通道的勘探点不应少于2个,当场地或岩土条件复杂程度为一级时应适当增加勘探点。相邻勘探点揭示的地层变化较大、影响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选择时,应适当增加勘探点数量。
3.2.1.3 城市室外管道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8.4.2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明挖管道勘探点宜沿管道中线布置;因现场条件需移位调整时,勘探点位置不宜偏离管道外边线3m;顶管、定向钻施工管道的勘探点宜沿管道外侧交叉布置,并满足设计、施工要求;管道走向转角处、工作井(室)宜布置勘探点;
3.2.1.3 城市室外管道 管道穿越河流时,河床及两岸均应布置勘探点;穿越铁路、公路时,铁路和公路两侧应布置勘探点;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8.4.2的规定。 表8.4.2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场地或岩土条件复杂程度 埋深小于5m,明挖施工 埋深5~8m,明挖施工 埋深大于8m,明挖施工 顶管、定向钻施工 一级 50~100 40~75 30~50 20~30 二级 100~150 75~100 50~75 30~50 三级 150~200 100~200 75~150 50~100
3.2.2 勘探孔深度  
3.2.2.1 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5.4.3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路基、公交场站和城市广场的道路与地面的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原地面以下5m,在挖方地段宜达到路面设计标高以下4m;当分布有填土、软土和可液化土层等特殊性岩土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在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应有勘探孔 (井)钻(挖)入基岩一定深度,查明基岩风化特征。其他勘探孔(井)可钻(挖)入基岩适当深度。 高路堤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控制性勘探孔应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陡坡路堤、路堑、支挡工程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稳定性分析评价和地基处理的要求。
3.2.2.2 城市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6.4.3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拟采用天然地基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且不应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覆盖层较薄的岩质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3~5m;当拟采用桩基时,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厚度;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预计的桩端以下(3~5)倍桩径,且不应小于3m,对于大直径
3.2.2.2 城市桥涵 桩不应小于5m;嵌岩桩的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倍桩径,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嵌岩面以下(1~3)倍桩径,并应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3当采用沉井基础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沉井刃脚埋深和地质条件确定,宜达到沉井刃脚以下(0.5~1.0)倍沉井直径(宽度),并不应小于5m。
3.2.2.3 城市室外管道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8.4.3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明挖管道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开挖、地下水控制、支护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且应达到管底设计高程以下不少于3m;非开挖敷设管道,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高程以下5~10m;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厚层填土和可液化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
3.3 取样与测试  
3.3.1 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5.4.4详细勘察的取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路基的钻孔应采取土样;高路堤、陡坡路堤、路堑、支挡结构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控制性勘探孔的比例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采取土样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基的均匀性和代表性确定,在原地面或路面设计标高以下1.5m和软土地区原地面或路面设计标高以下3m的深度范围内,取土间距宜为0.5m,上述深度以下的取土间距可适当放宽;划分路基土类别和路基干湿类型时,应进行颗粒分析、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试验;软土地区高路堤宜进行标准固结试验、静三轴压缩试验(不固结不排水)、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承载比(CBR)试验或十字板剪切试验;对路堑、下沉广场等挖方工程,需要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试验;对高路堤、陡坡路堤等填方工程,需要时宜对填筑土料进行击实试验。
3.3.2 城市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6.4.4详细勘察阶段,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当勘探孔总数少于3个时,每个勘探孔均应取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3.3 城市室外管道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8.4.4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3.4 室内试验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3.0.3市政工程的岩土室内试验的试验方法、操作和采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4市政工程的岩土试验项目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结合设计施工条件、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和岩土条件综合确定。
3.5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3.0.5市政工程场地地震效应评价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计标准的规定。
3.5.1 划分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3.5.1.1 城市桥涵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166-2011 4.1.1桥位选择应在工程地质勘察和专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调查地基础上,按地质构造地活动性、边坡稳定性和场地的地质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应按表4.1.1查明对城市桥梁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宜充分利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
3.5.1.2 城市室外管道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3.2.1对工程建设的场地,应根据工程地质、地震地质资料及地震影响按下列规定判出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可判为有利建设场地;软弱土、液化土、非岩质的陡坡、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河岸边缘断层破碎地带、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谷地段,应判为不利建设场地;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地段,应判为危险建设场地。
3.5.2 地震动参数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5.7.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3.5.3 场地类别  
3.5.3.1 城市桥涵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166-2011 4.1.3桥梁工程场地土层剪切波速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甲类桥梁,应由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定;乙类和丙类桥梁,可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现场实测时,钻孔数量应为:中桥不少于1个,大桥不少于2个,特大桥宜适当增加;丁类桥梁,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并应结合当地的经验,在表4.1.3的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4.1.7工程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4.1.7的规定。当在场地范围内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值且处于表4.1.7所列的分界线附近时,允许按插值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值。
3.5.3.2 城市室外管道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4.1.1建(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综合影响作为判别依据。 4.1.4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的2.5倍的土层, 且其下卧土层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取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6建(构)筑物和管道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的划分确定。
3.5.4 液化判别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
3.5.4 液化判别 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3.5.4.1 城市桥涵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166-2011 4.2.1存在饱和砂土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桥梁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3.6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尚应符合本要点“二、房屋建筑工程”2.11条要求。
3.6.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3.6.1.1 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5.4.5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岩土分布特征、路基干湿类型,提供道路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地下水的分布、变化规律和地表水情况,分析评价对工程的不利影响;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进行分区评价;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针对性处理建议;分析评价高路堤的地基承载力、稳定性,提供地基沉降计算参数,提出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工程需要时应通过专项分析预测路基沉降;评价挖方路堑段岩土条件、地下水对支护结构的影响,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支护结构设计与施工所需岩土参数;对路堑、下沉广场等挖方工程,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项工作,分析评价地下水在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提供抗浮设计建议;高路堤及路堑设置支挡结构时,应分析评价地基的均匀性、稳定性、承载力,提供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对路桥接驳过渡段,应分析桥台与路堤的变形差异特征,提出接驳段沉降
3.6.1.1 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协调控制的地基处理措施等相关建议; 10根据公交场站、城市广场的道路与地面工程特点,分析地基的均匀性、承载力及变形特性,提供设计所需的参数,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地基处理、挖填方或支护措施的建议。 5.4.6当遇有特殊性岩土时,分析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湿陷性土,应根据沿线土层的湿陷程度、地下水分布特征及变化,分析评价可能引起的道路病害,并根据土质特征和地区经验,提出路基(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对冻土,应根据冻土的类型、分布范围、上限深度、冻胀性分级等,分析评价融沉(融陷)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处理建议;对膨胀土,应根据膨胀土的岩土特征,分析评价其体积膨胀、强度降低而引起路基(地基)破坏和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并应根据影响岩土胀缩变形的自然条件的变化特点,评价膨胀土地基的变形特点;对软土,应根据软土的成因、应力历史、厚度、物理力学性质与排水条件,提供路基(地基)承载力、稳定性与沉降分析所需的岩土参数,建议适宜的地基处理方法;工程需要时,应通过专项分析预测其沉降性状;对厚层填土,应根据填土堆积年限、堆积方式、填土的分布、成分、均匀性及密实度等,评价地基承载力,提供沉降计算参数;并应根据填土性质、道路等级和设计要求,提出地基处理方法和检测的建议;对盐渍土,应根据盐渍土的成因、分布、含盐化学成分、含盐量及盐渍土地基的溶陷性和盐胀性,评价盐渍土地基的变形特点和对路基、路面、边坡的危害程度,评价盐渍土对工程材料的腐蚀性,提出病害防治措施的建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5.5.4城市道路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拟建道路沿线工程地质条件,包括湿陷性黄土、软土、松散填土、膨胀土、冻土、可能产生地震液化的土层等特殊路基的分布厚度和工程性质,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和处理措施建议;根据沿线各段的地表水来源和排水条件,地下水类型与水位变化幅度,分析地表水和地下水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划分路基干湿类型;滨河道路或穿越河流、沟谷的道路,应分析浸泡冲刷作用对路堤的影响,对路基稳定性进行分析,提供路堤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填方路段应对路基填筑可用材料质量及开采运输条件作出评价,并提出料场选择、材料击实性指标、填筑压实质量控制措施建议;高填路基应提供路基稳定性分析计算参数,软土地区的高填路堤应提供路基变形计算的参数
3.6.1.1 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7斜坡路基及深挖路堑地段,应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必要时验算边坡稳定性并提出支挡方式或开挖放坡的建议。 5.5.8支挡结构工程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支挡工程所处位置的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提供支挡结构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物理力学指标;评价支挡结构及地基稳定性;提供地基处理方法和支挡工程类型优选建议;根据支挡地段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支挡建筑物的影响,提出排水、降水措施建议。提出工程施工监测建议。
3.6.1.2 城市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6.4.5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对地基基础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对设计与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建议;当拟采用桩基时,提出桩型、施工方法的建议,分析拟选桩端持力层及下卧层的分布规律,提出桩端持力层方案的建议;提供计算单桩承载力、桩基变形验算的岩土参数,评价成(沉)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当桩身周围有液化土层分布时,应评价液化土层对基桩设计的影响,提供相应参数;当桩身周围存在可能产生负摩阻力的土层时,应分析其对基桩承载力的影响;当拟采用沉井时,提供井壁与土体间的摩擦力、沉井设计、施工和沉井基础稳定性验算的相关岩土参数。对沉井外壁与土的摩阻力,当无测试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取值;评价地下水对沉井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沉井施工可能性,论证沉井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对涵洞、人行地下通道等工程,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工程需要 时,应进行专项工作,分析评价地下水在运营期间的变化,提供抗浮设计的建议; 对在河床中设墩台的桥梁,应提供抗冲刷计算所需的岩土参数。
3.6.1.2 城市桥涵 6.4.6对遇有的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分析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溶发育地区,应根据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溶洞、土洞、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标高,分析岩溶的稳定性及其对拟建桥涵工程的影响,提出治理和监测的建议; 当存在采空区时,应根据采空区的埋深、范围和上覆岩层的性质等评价桥涵工程地基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湿陷性土地区,应根据土层的湿陷程度、地下水条件,分析评价湿陷性土对桥涵工程的危害程度并提出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膨胀岩土地区,应评价膨胀岩土的工程特性,并应根据场地的环境条件和岩土体增水后体积膨胀、强度衰减和失水后体积收缩、强度增大的变化特点,综合评价桥涵工程的地基强度和变形特征;软土地区,应根据软土的分布范围、分布规律和物理力学性质,评价桥涵地基的稳定性和变形特征,并提出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多年冻土地区,应根据多年冻土的类型、工程地质条件及采用的设计原则,综合评价多年冻土的地基强度、变形特征,并提出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对厚层填土,应根据填土的堆积年代、物质组成、均匀性、密实度等,评 价其对拟建桥涵地基基础的影响,提出加固处理措施的建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5.5.5桥涵工程的分析评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通过分析桥位边的建筑物分布、地形地貌、水文与地质条件及岸坡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桥址的适宜性和桥台、岸坡的稳定性;根据任务要求提供跨河桥水文资料、河床冲刷情况及河床物质组成;根据地层岩性分布、河床冲淤变化趋势、地下水埋藏条件以及地基岩土的工程性质,并根据地基土冻胀深度,提出基础埋置深度和持力层选择建议,提供地基承载力及沉降验算参数;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砂层、粉土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桥梁墩台明挖基础及地下箱涵通道等地下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提出施工时地下水控制、岩土体支护与对相邻建筑物、管线监测建议;采用桩基础时,应符合本规定4.5.8条要求;采用沉井基础时,应复核下列要求:提供沉井外壁与周围岩土的摩阻力;在河床、岸边施工时,评价人工开挖边坡对岸坡稳定性影响;阐明影响施工的块石、漂石和其他障碍物,分析沉井施工对对邻近建筑地影响;评价沉井地基承载力;提供相关处理岩土参数,提出沉井施工问题防治措施的建议。
3.6.1.3 城市室外管道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8.4.5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情况及其对管道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对拟采用明挖施工方案的深埋管道及工作竖井,应提供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及基坑支护设计参数;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影响,提供地下水控制所需地层参数,并评价地下水控制方案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当采用顶管、定向钻敷设管道时,应提供相应工法设计、施工所需参数;对于稳定性较差地层及可能产生流砂、管涌等地层,应提出预加固处理的建议;管道穿越堤岸时,应分析破堤对堤岸稳定性的影响和堤岸变形对管道的影 响,提供相关建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5.5.6室外管线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地段,应评价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分析管线产生沉陷、不均匀变形或整体失稳的可能性,必要时提出整治措施建议和防治工程设计参数;明挖直埋管线应根据埋置深度、沿线地面建筑或地下埋设物位置、岩土性质及地下水位等条件,分析明挖直埋的可行性和基槽边坡的稳定性,对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和坍塌的边坡提出降排水、支护或放坡措施建议;顶管工程应分析顶管段地层岩性变化、富水特征及其影响,提供顶管设计所霈参数及工作井与接收井地下水控制、支护措施建议,对顶管实施可行性作出初步评价;根据不同类型的管材,分段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和管基材料的腐蚀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3.6.2 成果报告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11.2.4详细勘察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拟建工程概况;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震效应、地层岩性及均匀性;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计算参数等的建议值;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变化规律及其和地表水补排关系的分析;
3.6.2 成果报告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特殊性岩土的描述及其危害程度的评价;地基基础方案的分析论证及设计所需的各项岩土参数;对建(构)筑物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岩土工程问题的分析预测及预防、监控及治理措施的建议;各类市政工程的重点分析评价内容;附图表: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原位测试成果图表、室内试验成果图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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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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