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任何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负责人不履职2---5万,逾期未改正5---10万】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20----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10----30万元,出租安装拆卸5----10万元。施工单位挪用20%----50%,小错5----10万元,不验收无资质无方案10----30万元。人员重大终身不予注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将拆除工程发包不具有相应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与质量第56条对比】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与质量63条对比】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不救、不报、擅离职守40%----80%】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转移、隐匿资金、资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
-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谎报、瞒报、恶意逃单位100-----500万,个人60%----100%】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事故按等级,一二五二百五,(一十万二十万五十万,二百五百万)】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除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主要责任人三四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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