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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概论《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法律责任

【20----50万不规范的行为】

【对比】

【50----100万(54条、67条、69条)不计后果的行为】

【施工许可1----2%】

【不合格就使用2%----4%,未交档案1----10万】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100万(54条、67条、69条)不计后果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肢解0.5----1%】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0---50万不规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施工许可1---2%】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不合格就使用2%----4%】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交档案1----10万】

承发包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超资质,勘察设计监理1----2倍,施工单位2%----4%】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转包给别人干25%----50%,施工0.5%----1%】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违反条例,不按成果指定料,10----30万】

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偷工减料不按图2%----4%】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检验10----20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未保修10----20万】

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的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恶意50----100万】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该回避未回避5----10万】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所有单位罚款,罚直接责任人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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