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计算
2.建筑安装工程计价:(1)分部分项工程费=Σ(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式中: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
- 二十一、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
(五)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八)暂估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 补充知识点: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的增加;②材料费的增加;③机械费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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